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税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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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4-05-03 09: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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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公司向个人支付费用,个人已至税局开具增值发票,开票时已按照个人经营所得1.5%核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这种情况我公司是否还需要进行预扣预缴?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 一、对《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本公告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本公告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如果是属于上述这种情况,就无需代扣代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1-08

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税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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