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无可逃!范冰冰偷逃税背-后的深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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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4-05-03 11: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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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锦鲤”们:

  “双十一”大促、圣诞大促、年终大促……您准备好拉动(duo)dgp(shou)了吗?满减、赠品、抽奖……您会是下一个“锦鲤”吗?

  等等!这样的“天外来财”是不是要交个人所得税啊?

  哈哈!申税小微已经给所有现时的、潜在的“锦鲤”们整理了一份超级有用的小贴士,一起来看看吧~

  情形一 满199减50之类的“满减”活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50号文件)相关规定: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情形二 买手机赠话费之类的“买赠”活动

  根据财税〔2011〕50号文件相关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情形三 积分兑换礼品

  根据财税〔2011〕50号文件相关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情形四 来店即送礼品礼券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相关规定:除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外,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形五 满额抽奖活动

  根据财税〔2011〕50号文件相关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

  对于情形四与情形五中应税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规定予以确认: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参考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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